Article 28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动态巡查制度,组织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进行定期巡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执法权的部门处理。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定期巡查工作,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在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者的污染源,所在地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