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辖区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管理机构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直接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管理。

水库管理机构负责一级保护区内库区垃圾等漂浮物清捞、水面巡查,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划报批、排污口设置及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环境管理工作,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及水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河道采砂等污染水体和破坏、侵占河道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已移交的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实施行政监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自然植被保护和水源涵养林建设,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土地利用和规划控制工作,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矿产开发和建设用地、建(构)筑物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规范畜禽养殖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发展绿色农牧业,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住建、财政、交通运输、卫健、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教体、综合行政执法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法做好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