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目录的要求及时提供、维护、更新涉税涉费信息,确保涉税涉费信息完整、准确、规范、可用,并在符合数据安全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共享。
有关部门、单位因履行职责需要税务机关提供税费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符合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予以支持。
共享涉税涉费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