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
(二)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三)擅自改动供热管线、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擅自安装、修改、更换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五)擅自移动、关闭、拆除用热计量装置、铅封;
(六)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热用户因实施前款行为,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用户自行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