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推广智能化室温检测系统。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十二小时内或者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测温,双方对测温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共同签字确认。双方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测温达标的,由热用户支付检测费用;测温不达标的,由供热单位支付检测费用。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处置,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日向热用户退还日标准采暖费的百分之五十。因热源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先行退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室温检测及退费办法由自治区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