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公共场所:
(一)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出租汽车、网约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室内候车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划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设置禁入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