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排污口;

(四)从事挖沙、取土、采石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五)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旗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拆除或者关闭的项目和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