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生物发酵、冶炼、炼焦、炼油、化工、制药、印染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堆放、倾倒和填埋垃圾、工业废渣、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从事可能严重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量或者水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

(四)利用渗井、废弃矿井、废弃井孔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矿坑水;

(五)超过标准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