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边境管理区人员通行、居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门管理措施。边境管理区的划定、变更、撤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告。
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应当持有本人合法有效证件,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接受边境管理部门的检查;进出边境前沿地带的,应当同时接受解放军边防部队的检查。
持有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的毗邻国家人员应当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条约、协定规定的期限、地域停留。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