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海绵城市设施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

(二)擅自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

(三)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等有害物质;

(五)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按照不降低设施使用效果的原则进行恢复或者建设,并承担相关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