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或者明确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主体应当在存在安全风险的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路段、湿地、坑塘等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设置警示标识。
因运行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运行维护主体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