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以食用农产品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公开和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指在农贸市场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自然人。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