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开办者向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收取摊位租赁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依法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百元的,处三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