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标准。农贸市场未按照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未达到建设规范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规范进行改造提升;不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结合城区建设、城市更新逐步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