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秆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高秆植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涉及城镇绿地、林地情况征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以兼顾线路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为原则直接予以修剪、砍伐,或者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修剪、砍伐,在林地范围内的,可以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砍伐,并不予赔偿、补偿;
(二)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直接予以修剪;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且在林地范围内的,可以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砍伐,并不予赔偿、补偿。
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周边和电力线路保护区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秆植物,参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园林绿化管理责任人应当在每年台风来临前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高秆植物进行防风加固、修剪或者砍伐。
因台风、特大暴雨、地震、泥石流等紧急情况,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秆植物,供电企业可以先行修剪、扶正、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于采取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告知高秆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自紧急情况或者事故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