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以及其他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变电站围墙外缘三百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内放风筝、气球等,或者在变电站围墙外缘一千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一千米内燃放“孔明灯”等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升空物体;
(二)堆砌、填埋、取土导致电力设施埋设深度改变,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筑物以及构筑物高度导致线路安全距离不足的;
(三)侵入、破坏发电、输电、变电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调度信息系统或者电力交易信息系统;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发电厂、变电站(所)、换流站上空和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放飞和滑翔伞等活动;因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测绘等作业需要放飞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回复,告知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