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禁止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抢修、抢险施工作业的;
(二)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
(三)国家、省、市重大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