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在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交通工程、水利设施、线路管道工程以及建筑物拆除等建筑施工过程中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等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确保施工噪声达标排放。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设备使用、施工时段安排、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安装、运输车辆进出场地管理等内容。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施工单位名称、施工时间和范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