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水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节水有关工作,引导村(居)民节水。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