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节能环保、保障供应的原则,科学配置热源,完善城市供热管网布局,逐步将供热设施向乡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