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并按照下列规定向用户退还自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温度达标期间的热费:
(一)室内温度在十六摄氏度以上、十八摄氏度以下(不含十八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三十;
(二)室内温度在十四摄氏度以上、十六摄氏度以下(不含十六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五十;
(三)室内温度在十四摄氏度以下(不含十四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百。
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按日退还相应热费。
因供热企业供热温度、供热时间不达标等原因需退还用户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结束后六十日内退款到户。
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