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分户计量装置(入户端口)及其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养护、维修、更新,相关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分户计量装置(入户端口)以内的专有部分供热设施,由用户承担养护、维修、更新责任。

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更新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