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用户因以上行为致使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热企业不承担相应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