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标准文本应当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供热主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和供热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主动服务,采取多种措施,满足用户的合理用热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