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政府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专利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专利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将专利作价投资的,从该项专利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将专利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符合条件的企业等通过赋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等方式实施激励。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