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或者退出业主委员会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未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补选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