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和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十五人以下的单数。

筹备组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后确定。业主代表按照推荐业主人数的多少依次确定。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其名额应当由业主代表补充。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