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闲置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停车设施,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住宅小区内符合条件的地下车位、车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设施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租赁使用,建设单位不得将其出售、附赠。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