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可以延长移交期限;由于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经协商可以提前交有关档案馆保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国有企业发生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档案处置方案,规范处置相关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