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决定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为其辩护或者代理;
(九)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导致法律援助事项无法办理,但受援人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十)受援人失踪或者死亡,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通知办案机关。除前款第十项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将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受援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