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援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擅自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三)泄露在办理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四)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六)指使、煽动、教唆、诱导受援人采取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和纠纷;
(七)与办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
(八)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更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人员发生变更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办案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