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权限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应当及时启动粮食应急响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发布粮食市场信息、组织投放储备粮食等调控粮食市场措施;
(二)增设应急供应网点;
(三)组织进行粮食加工、运输和供应;
(四)征用粮食、仓储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保障粮食供应的其他物资;
(五)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