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8

In force

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对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和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饮用水源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对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下游或者周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紧急程度启动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