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7
In force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
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点,并对事件原因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断。在应急处置中,应当适时报告事态发展及处置进程。在处置结束后,应当详细报告事件处置结果、危害与损失评估、潜在或者间接危害、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对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适时向社会通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