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生育支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普惠托育服务、育儿补贴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就业妇女、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

将符合条件的分娩镇痛、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女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