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湿地资源的利用,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并控制在湿地生态系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允许的范围内。
各级人民政府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拓展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
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不得对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造成破坏。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