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并对各自行业、领域燃气用户履行用气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燃气设施中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销售环节的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质量,燃气气瓶充装以及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
(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参与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三)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燃气充装、经营和使用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承担燃气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者参与燃气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四)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气象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有关工作,具体职责清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