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备与燃气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健全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预防及排查治理、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燃气管理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