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瓶装燃气送气管理制度,明确送气车辆和驾驶、押运、配送等送气人员相关要求。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送气车辆和人员的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配送车辆应当符合危险货物安全运输要求、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配备安全设施,装载燃气气瓶的数量符合规定要求。
配送人员上门服务时,负责燃气气瓶、调压器以及专用连接管等的安装,对燃气用户用气场所和燃气气瓶、调压器、专用连接管、燃气燃烧器具等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