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从事燃气设施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工艺,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国家、省另有规定免于审查的除外。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