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自然资源、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在燃气管网规划区域内不得擅自建设瓶组气化等燃气设施。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与居住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防护目标保持安全防护距离。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