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种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健全种业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推动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享有更大自主权。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种子企业等单位可以以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种质资源和技术方法等开展合作,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种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