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养老服务工作,积极推动各部门间信息共享与协作,定期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以下居家养老服务职责:

(一)管理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二)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助等相关扶持政策;

(三)指导、支持和帮助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协助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