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条件和帮助。

鼓励互助性养老、结对帮扶,提倡健康老年人为患病、残疾、独居老年人提供帮助。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