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合成生物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和政府专项资金,积极协调各类基金重点支持产业集聚发展、关键技术创新、企业主体引进培育、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辖区内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规模相匹配的政府专项资金。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出台金融支持政策,促进产融结合。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加强与合成生物制造企业合作,创新金融产品,简化审批手续,降低融资成本,加大信贷投入,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统筹保障合成生物制造企业、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属于科技创新型重点项目的,纳入新型产业用地试点范围。
水资源、电力、燃气、热力等供应部门应当重点保障合成生物制造企业生产需求,通过政策减免、集中供能、调整优化用能结构等措施,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Local Regulations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