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行使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破产事务协调机制日常运行;

(二)建立健全破产事务管理制度和机制;

(三)建立破产信息平台,推动信息共享;

(四)防范和协助调查破产欺诈;

(五)对管理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六)提供破产事务咨询服务;

(七)组织债务清理;

(八)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开展前款第六项、第七项工作,相关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