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赡养人、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和权利,尊重债务人的人格尊严,为其生活以及发展提供最低限度保障,依照本条例保留其不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为豁免财产。豁免财产范围如下:

(一)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赡养人、扶养人所必需的生活、学习、医疗物品和相关费用;

(二)债务人职业发展、生产经营必需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三)对债务人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四)勋章以及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五)出于陪伴等精神目的而豢养或者培育的宠物;

(六)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伤残抚恤金、扶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除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但是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的除外。

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财产,管理人可以为债务人购买合理的置换物,并以该财产的变价所得扣除置换物购买成本后的剩余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因本条第二款的原因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向管理人申请以其他准予保留的财产进行置换,但是该置换不得损害债权人、第三人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