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3
In force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可以委托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等组织当事人和解。人民法院决定委托和解时尚未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暂不指定管理人。
委托和解期限不超过二个月。委托和解期限内,债务人与已申报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期限届满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