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2

In force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债权人、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和解协议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