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Chapter 4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Article 20In force采灌井的使用者将采灌井移交他人的,回灌义务一并转移,并报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已经纳入防治设施布设方案的采灌井停止开采地下水的,采灌井的使用者可以将采灌井移交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回灌井使用;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相应补偿。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0, 2025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